关于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放备案号的紧急通知

尊敬的用户: 根据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292号令)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,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5000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。请各位用户于2010年8月26日起,检查各网站主页是否有放备案号,若其网站主页上没备案号的,请马上将备案号放至主页页脚明显处,逾期不处理,后 阅读更多…

盗用必究!常年法律顾问: 北京惠诚(东莞)律师事务所 龚京国律师

138 2655 9696
0755-23766796